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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科技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12/29 15:09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各级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行使管理职权,维护学工作秩序,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职工”,含在我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教辅、后勤服务等工作的在编在岗教职工被申诉人为学有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  设立“闽南科技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在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全教职工、上级工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申诉,是指我教职工因自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学有关管理部门或学院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申诉委员会提出需要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教职工应依法依规、严肃正当地行使申诉权,不得滥用申诉权。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坚持有错必纠,不错不纠,实行回避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依法做出的各项决定正确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由分管工会学领导,学校党政办公室、组织部、教务部、人事处、科研、后勤管理处、保卫部和工会,以及未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的教师代表共15名组成。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学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工会主席、学长、副书记担任,委员由其他成员担任。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院工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申诉材料是否完整规范;

(二)参与协调申诉审理有关事宜;

(三)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四)联络其他与教职工申诉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院有关管理部门或学作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

(二)教职工认为所在单位或学在劳动合同签订、职称评审、职务(岗位)聘任、教学科研、民主管理、考核奖惩、工资福利、进修培训等方面做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在及时向所在单位或学相关管理部门反映后不予解决的;

(三)认为相关单位或学院不执行学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事项处理。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事项的申诉:

(一)申诉委员会已经做出决定的争议事项;

(二)已经通过信访方式要求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完毕的争议事项;

(四)其它不属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争议事项。

第十一条 申诉人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申诉事项以一次为限,不重复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人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院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三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一式二份)。

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等;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证据(处理决定书及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申诉书和申诉材料完整规范的,直接提交申诉委员会审理;对于申诉书未阐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或申诉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通知申诉人在10日以内补正全部内容,并在申诉人补正内容后第一时间内将申诉材料提交申诉委员会审理。申诉人逾期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应在收到完整规范的申诉材料之日起15日以内召开审理会议,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对申诉材料进行审理,并以无计名投票的方式决定该申诉是否受理。参加审理会议的委员须占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方为有效,投票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申诉是否受理做出决定。

(一)对于决定予以受理的,由申诉委员会向申诉人发出申诉受理告知书,同时将申诉人申诉书送达被申诉单位;若被申诉单位为学的,则送达学办公室。

(二)对于决定不予以受理的,由申诉委员会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被申诉单位应在收到申诉委员会送达的申诉书之日起20日以内,召开复核会议对原处理决定进行复核,并形成书面复核意见提交申诉委员会。因申诉事项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复核时间,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复核意见须详细阐述复核过程、复核处理决定的相关依据,并明确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变更、部分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的;

3.处理不当的;

4.处理决定程序不当的,足以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七条 被申诉单位召开复核会议时可邀请申诉委员会成员参加,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也有权要求参加复核会议。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应在收到被申诉单位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以内,根据复核意见制作规范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

(三)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据及程序;

(四)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审查结论。

第十九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在做出决定之日起7日以内由申诉委员会派专人送达申诉人和学院相关管理部门。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教职工申诉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下达申诉处理决定书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如申请撤回申诉,其申诉处理即行终止。同时,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不服申诉处理决定书中的复核处理意见,可以向学党委常委会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进一步的申诉请求。

第二十三条  在申诉处理过程中,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一)本人是提出申诉的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二)与申诉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针对同一处理决定引发的数个申诉,申诉委员会可以合并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天数和人数,标明“以内”的均包括本数;标明“以上”的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各级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行使管理职权,维护学工作秩序,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职工”,含在我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教辅、后勤服务等工作的在编在岗教职工被申诉人为学有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  设立“闽南科技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在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全教职工、上级工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申诉,是指我教职工因自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学有关管理部门或学院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申诉委员会提出需要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教职工应依法依规、严肃正当地行使申诉权,不得滥用申诉权。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坚持有错必纠,不错不纠,实行回避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依法做出的各项决定正确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由分管工会学领导,学校党政办公室、组织部、教务部、人事处、科研、后勤管理处、保卫部和工会,以及未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的教师代表共15名组成。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学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工会主席、学长、副书记担任,委员由其他成员担任。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院工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申诉材料是否完整规范;

(二)参与协调申诉审理有关事宜;

(三)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四)联络其他与教职工申诉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院有关管理部门或学作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

(二)教职工认为所在单位或学在劳动合同签订、职称评审、职务(岗位)聘任、教学科研、民主管理、考核奖惩、工资福利、进修培训等方面做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在及时向所在单位或学相关管理部门反映后不予解决的;

(三)认为相关单位或学院不执行学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事项处理。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事项的申诉:

(一)申诉委员会已经做出决定的争议事项;

(二)已经通过信访方式要求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完毕的争议事项;

(四)其它不属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争议事项。

第十一条 申诉人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申诉事项以一次为限,不重复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人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院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三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一式二份)。

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等;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证据(处理决定书及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申诉书和申诉材料完整规范的,直接提交申诉委员会审理;对于申诉书未阐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或申诉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通知申诉人在10日以内补正全部内容,并在申诉人补正内容后第一时间内将申诉材料提交申诉委员会审理。申诉人逾期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应在收到完整规范的申诉材料之日起15日以内召开审理会议,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对申诉材料进行审理,并以无计名投票的方式决定该申诉是否受理。参加审理会议的委员须占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方为有效,投票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申诉是否受理做出决定。

(一)对于决定予以受理的,由申诉委员会向申诉人发出申诉受理告知书,同时将申诉人申诉书送达被申诉单位;若被申诉单位为学的,则送达学办公室。

(二)对于决定不予以受理的,由申诉委员会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被申诉单位应在收到申诉委员会送达的申诉书之日起20日以内,召开复核会议对原处理决定进行复核,并形成书面复核意见提交申诉委员会。因申诉事项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复核时间,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复核意见须详细阐述复核过程、复核处理决定的相关依据,并明确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变更、部分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的;

3.处理不当的;

4.处理决定程序不当的,足以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七条 被申诉单位召开复核会议时可邀请申诉委员会成员参加,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也有权要求参加复核会议。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应在收到被申诉单位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以内,根据复核意见制作规范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

(三)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据及程序;

(四)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审查结论。

第十九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在做出决定之日起7日以内由申诉委员会派专人送达申诉人和学院相关管理部门。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教职工申诉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下达申诉处理决定书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如申请撤回申诉,其申诉处理即行终止。同时,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不服申诉处理决定书中的复核处理意见,可以向学党委常委会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进一步的申诉请求。

第二十三条  在申诉处理过程中,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一)本人是提出申诉的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二)与申诉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针对同一处理决定引发的数个申诉,申诉委员会可以合并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天数和人数,标明“以内”的均包括本数;标明“以上”的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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