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做好学院教职工的福利工作,体现学院的组织温暖和人文关怀,结合院工会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教职工慰问工作由院工会具体负责。
三、教职工住院慰问。教职工因病住院的,院工会给予300-2000元/人的慰问金,具体标准视情况而定。患同样病种的原则上只慰问一次,水果花篮、鲜花等慰问费用由院工会经费支出。
四、教职工因灾慰问。教职工受到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视具体损失情况进行慰问。2000元以内(含2000元)的由院工会决定,由院工会经费支出;超过2000元的上报学院领导审批,由预算外列支。
五、教职工丧葬慰问。
(一)学院教职工去世,给予2000元慰问金。
(二)学院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给予300元的慰问金。
(三)学院教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慰问祭送的花圈等费用由院工会经费支出。
(四)双职工只按照一次慰问标准办理。
(五)对学院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及其家属去世,由院工会上报学院领导,具体标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教职工结婚慰问。学院教职工结婚,按500元/对的标准发放结婚贺礼(双职工只按照一人标准)。由本人持结婚证复印件填写工会福利申请表,到院工会办理申请手续。自结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逾期未申请不予以补发。
七、教职工生育慰问。学院教职工按照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小孩,按300元/孩的标准发放慰问金(双职工只按照一人标准)。由本人持小孩的《出生证》复印件填写工会福利申请表,到院工会办理申请手续。自生育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逾期未申请不予以补发。
八、教职工节日慰问。
(一)“三八”节慰问。每年“三八”妇女节前,由院工会女工委对女教职工进行统计,按照80元/人的标准予以安排庆祝活动。
(二)“六一”节慰问。每年“六一”儿童节前,由院工会对教职工的儿童(3-12周岁)进行统计,按照100元/人的标准予以安排庆祝活动。
(三)重阳节慰问。每年“9.9”(农历)重阳节前,由院工会对学院退休教职工进行统计,按照200元/人的标准予以安排庆祝活动。
(四)春节慰问。每年春节前(寒假前),由院工会组织全院教职员工,举行文艺联欢晚会,并按人均100元/人的标准予以安排相关活动。
九、本暂行办法经学院三届教代会暨四届工代会审议通过正式实施,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工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