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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总工会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工作的意见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4/03/31 10:13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工作的意见

闽工〔2012〕55号

各市、(县、区)总工会、教育工委、教育局、教育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工会工委,各高等院校,省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省委工会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对工会工作领导的意见》(闽委〔2011〕9号)要求,全面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的指导方针,充分发挥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在推动我省教育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工作的重要性

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职工合法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党对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工作领导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工作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当前及今后十年,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意见的重要时期。面对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目标、新任务,要充分发挥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在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不断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无私奉献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面对教职工思想观念和利益诉求的新变化,要充分发挥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沟通协调,化解矛盾,凝聚人心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把教职工团结起来,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教育改革和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团结动员广大教职工为实现教育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建功立业

大力开展师德教育活动。要按照“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大学校”作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师德教育活动,逐步完善包括组织评选“师德先进集体”、“师德标兵”在内的师德建设的活动体系。

深化党政工共建创先争优活动。党政工共建“教工之家”、创建“五一先锋岗”活动是新形势下教育系统党的群众工作的基本载体,是学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措施,是学校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学校管理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要广泛开展共建“教工之家”、创建“五一先锋岗”活动,努力形成“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的共建格局,把“建家评定”活动与“创先争优”活动、文明学校建设结合起来,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紧密联系起来。学校党政要支持创建“教工之家”、“五一先锋岗”活动,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和设施场所等。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要积极配合党政部门开展教师教学技能比赛、互帮互学岗位练兵竞赛、征集合理化建议等活动。通过创建先进(模范)“教工之家”和“五一先锋岗”等活动形式,进一步弘扬工人阶级的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形成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为推动教育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新贡献。

三、坚持完善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政治建设

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学校教代会制度是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把教代会制度建设和工作成效作为督导、考核、评价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文明学校、党建等评先创优的基本条件之一,充分发挥教代会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作用,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学校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重大问题审议通过要实行无记名表决方式,未经审议、通过或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方案,不得实施。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做好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和中层领导干部工作,学校工会主席要纳入干部评议范畴。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

四、依法主动科学维权,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党政工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学校安定稳定,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要把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等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依法科学维权。要重视特殊困难群体维权工作,及时帮助并妥善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特困、危重病残教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使送温暖工作经常化、多样化、制度化。重视做好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工作,维护他们的特殊权益。制定并实施《教职工健康促进计划》,定期组织体检,开展暑期教职工疗休养活动,组织开展有益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维护其教职工健康权,不断满足广大教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推进和谐校园建设。

学校要支持工会努力健全和完善教职工帮困救助机制,落实教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建立和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妥善调解和化解学校与教职工中出现劳动人事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引导教职工正确对待改革中利益关系的调整,以理性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切实维护好教职工队伍的稳定。

五、加强和改进党对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工作的领导

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主动争取行政支持。党组织要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做到在方向上把握,政治上关心,制度上落实,工作上放手,强化党的思想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依法保障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和地位,加强政策制定、干部选配、舆论宣传和关系协调等工作。大力支持工会工作,把党政所需、职工所急、工会所能的事,更多地交给工会组织去办,支持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从自身性质和特点出发,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最大限度地吸纳教职工加入学校工会组织。要把工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定期研究工会工作的制度。每届党组织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工会工作会议,每年听取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工会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把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建设纳入党建的工作目标,作到党建与工建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评。

六、加强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党组织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配备好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领导班子,关心他们的成长。在配备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领导干部时应充分听取上一级工会组织的意见,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领导班子。要把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干部纳入党政干部培训、交流、使用和管理的统筹规划之中。提高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干部素质,注意选拔优秀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干部充实到各级领导岗位。要依据教职工人数,为市、县(区)教育工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至5人,协调机构编制部门做好市、县(区)级教育工会编制核定工作,创造条件帮助落实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

要落实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干部政治经济待遇。在推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要确保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代表的比例。市、县级(区)教育工会专职主席要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是党员的作为党委常委(委员)人选;暂时没有条件配备的,可由同级党委(党组)负责人兼任,同时配备专职副主席;主持工作的副主席(专职副主席)按中层正职配备。学校工会主席,按同级副职干部配备,主持工作的副主席按中层正职配备,是党员的作为学校党委委员人选;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经审会主任按同级工会副职级配备,女工委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应保证学校工会兼职主席或副主席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给予工作津贴,并应根据其兼职情况计算工作量,不影响其职称评聘等。

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主席任期未满不应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要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工作机制

建立源头参与机制,进一步拓宽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源头参与渠道。要健全和完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政工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教职工群众和工会组织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考虑各级各类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非常设机构成员时,要注意吸收工会负责人或工会的代表参加,保证教职工的源头参与。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等民主制度、工作制度,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中更好地发挥工会的作用。教育工会应积极发挥系统工会组织体系的整体作用和优势,推动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组织体制创新、运行机制创新和活动方式创新。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职工信访工作,建立教职工法律服务组织机构,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切实有效地为教职工说话办事。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研究和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要吸收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负责人参与,听取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意见。要建立健全学校教职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维护机制,妥善处理、及时化解各种利益矛盾。学校应依法建立由行政、工会、教职工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解决劳动争议问题。地方教育部门应依法建立由行政、工会、教职工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解决劳动争议等问题。

八、切实赋予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更多的资源和手段

要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教育工会建设的意见》,切实加强县级教育工会建设,积极帮助统筹解决工会经费、人员待遇等问题,使工会组织充分发挥组织、引导、服务教职工的重要作用。

重视民办学校的建会建制工作。民办学校应按照《工会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学校工会组织,把民办学校是否依法建立工会纳入民办学校年检范围。支持建立民办学校教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构建工资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认真执行《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教育工会工作的若干意见》(总工发〔1999〕17号)关于按比例回拨县级教育工会活动经费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县级教育工会的经费扶持力度,确保县级教育工会活动的正常开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足额向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纳入教育督导评估内容。要支持各级教育工会、学校工会依法获得法人资格证书,设立独立银行账户,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行政要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